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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电子合同的分类

  电子合同的分类其目的在于,通过分类来掌握一类合同的共同特征以更好地进行研究和指导实践。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民商事合同自然可以按传统合同的分类标准来划分。然而,它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可以按照自身的特点加以分类。

  (1)信息产品合同与非信息产品合同
  根据标的的不同,合同可分为货物贸易合同、服务贸易合同及知识产权贸易合同三大类。电子商务包括了传统商务的电子化,如在线进行货物买卖,在线信息服务等,这类电子合同的标的与传统合同的标的并无二致。但同时电子商务也产生了一类新的合同,即信息产品合同。
所谓信息产品,是指可以被数字化并通过网络来传播的商品。例如,我们在网上花店为朋友定购一束花,如果我们要求网上花店在指定的时间将鲜花送给这位朋友,这是一个实务产品的买卖合同,其标的就是一束现实的鲜花;如果我们定购的是一束数字化的花,要求花店按时送给那位朋友,此时标的并非是鲜花,可以说,我们买的是花或是图片是一串特定的电子数据,实际上它就是信息产品。与此类似,软件、数据库、书刊、音像等可以在线传播的都是信息产品。

  因此,我们可以把电子合同的标的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息产品,另一类是非信息产品,从而产生信息产品合同与非信息产品合同。

  (2)有形信息产品合同与无形信息产品合同
  在信息产品合同中,根据数字化的信息否具有实体形式,可分为有形信息产品合同与无形信息产品合同。数字化信息附着在有形载体上,如附着在音乐碟片、软件光盘上,可以称为有形信息产品。此类产品可以在网上订立和付款,但不能从网上下载,必须有现实的产品交付。此类购买合同可称为有形信息产品合同。数字化信息保持数字形式通过网络中进行传播,购买方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这类信息产品可称为无形信息产品。此类购买合同可称为无形信息产品合同,即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都在网上进行。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意义在于合同的履行方式不同。有形信息产品的交付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而无形信息产品在履行的时间、履行的完毕、风险承担、检验、退货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3)信息许可使用合同与信息服务合同
  根据合同标的性质的不同可区分为信息许可使用合同与信息访问合同。信息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以转移信息产品的使用权为标的的合同,如音乐、软件的所有权人许可他人下载,在离线后仍可使用;信息服务合同是指以提供信息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如信息访问、认证服务、交易平台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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